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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及车辆退出运营管理的通知(…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车身外观、颜色及车辆退出运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及车辆退出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车身外观、颜色及车辆退出运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及车辆退出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附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及车辆退出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身颜色及车辆退出运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更新、新增运营区域为广州市全市范围的巡游车车辆外观、颜色和服务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身颜色为闪电橙色,在D65光源下,测量角度为45度的Lab值为L:30.56、a:39.02、b:38.53,误差标准值范围为:∆E≤3;∆L≤3,∆a≤2,∆b≤2(

  )。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

  (二)车身中部贴花,颜色为白色。贴花的车身前门部分标设“电动车”字样,后门部分标设车属企业4字以内简称、企业服务监督电话,所标设字颜色与车身颜色一致。

  二、巡游车企业所属运营区域为广州市全市范围的巡游车车辆数达1500辆及以上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企业品牌颜色作为车身颜色。

  (二)申请的品牌颜色与其他企业已使用的品牌颜色相同或相近的,需经已使用企业同意。

  (三)申请的品牌颜色与企业申请时所使用的车身颜色不一致的,自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将企业所属运营区域为广州市行政区域车辆的车身颜色,变更为品牌颜色。

  (四)企业所属运营区域为广州市全市范围的巡游车车辆数连续24个月不足1500辆的,将取消该企业使用品牌颜色的资格,被取消资格企业应在资格取消之日起1年内,将企业所属运营区域为广州市行政区域的车辆车身颜色变更为闪电橙色。

  三、巡游车退出营运的,巡游车企业须对退出运营的巡游车清除车身颜色和服务标志,拆除服务设施: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应明显区别于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外观、颜色,并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车身颜色变更登记手续。

  (四)拆除计价器或者计程与计价设备以及空车标志,交由计价器或者计程与计价设备厂家回收,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车辆退出运营后直接报废的,可以不清除车身颜色,企业应当将车辆交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

  (三)已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车身颜色变更的机动车登记记录。如申请时无法提交该材料的,可提交承诺书,承诺在90日内补交已办理车身颜色变更的机动车登记记录,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正确履行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补交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不再适用承诺制。

  车辆报废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材料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材料。

  车辆被盗、被抢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登记表办理注销《道路运输证》手续。

  五、巡游车外观、颜色和标志样式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六、巡游车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对退出运营车辆清除巡游车车身颜色、拆除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七、运营区域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巡游车车身颜色或样式,应当区别于运营区域为全市范围的巡游车,由属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本通知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巡游车车身颜色及车辆退出运营管理相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原标题:《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及车辆退出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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