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和《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粤防疫指明电﹝2020﹞19号)精神,我局制定《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文化旅游行业经营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文化旅游行业经营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当前,我市已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为进一步做好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文化旅游行业经营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文化旅游行业各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全面统筹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坚持一视同仁无差别的服务管理,组织风险评估,加强各类安全提示警示,落实场地消杀要求,加强员工健康管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属地文化旅游行业经营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开放运营和安全管理各项要求,确保恢复开放工作平稳有序。
文化旅游行业各经营单位要持续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充分利用宣传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宣传疫情防治防护知识,引导市民游客注重培养健康文明的良好习惯,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共同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强化个人防护,引导市民游客在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接触距离小于1米时佩戴口罩;加强通风消毒,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公共场所要落实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提高健康素养,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
旅游景区防控。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查验健康证明(穗康码、粤康码、医学观察期满通知书、核酸检测报告等。下同)等防控措施;做好景区游客服务中心、购票窗口、出入口、游览步道、观景台、卫生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消毒;在明显位置张贴中英文多语种疫情防控宣传海报,提醒游客游览期间疫情防控有关注意事项;加强对旅游景区出入口、主要通道、重要参观点、休息餐饮等容易形成人员聚集区域的巡视巡查和疏导管理,严防游客拥挤和聚集。
公共文化服务场馆防控。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查验健康证明等防控措施;鼓励使用自助服务设备,减少人工服务;采取分批错时入馆、间隔就坐等措施,防止人员拥挤和聚集,保持人员之间1米以上距离;加强线上服务,整合数字文化资源,继续推出网上借阅、讲座、展览等服务,进一步丰富线上文化产品供给;图书馆要做好流通图书、报刊等消毒工作。
星级酒店防控。建立入住旅客体温检测、查验健康证明、实名登记、信息填报制度;加强酒店公共场所管理,避免大堂或大厅人员聚集;落实客房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客房日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加大餐厅、茶室(咖啡室)内餐桌间距,避免人员面对面就餐,对循环使用的餐具进行高温消毒,倡导公筷公勺,文明就餐。
旅行社组团防控。按照限定的区域开放组团旅游业务,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查验健康证明等防控措施;旅游团出发前进行体温检测,如发现参团人员体温超过37.3℃,该人员不得跟团出行;工作人员随身配备测温设备、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防控物资;旅游包车不低于25%的空座率,尽可能安排游客分散就坐;旅游团行程中出现发热人员时,全团暂停行程,就地观察,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对发热病人进行调查和隔离观察,并按照卫生部门意见,确定其他人员是否继续行程。
文化旅游行业各经营单位要针对常态化疫情防控特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落实员工健康管理和监测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处置方案,规范应急处置流程,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扩散风险。有条件的,应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位隔离观察间,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按照属地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主动加强与属地公安、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镇(街)等部门和单位的对接,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畅通疫情上报通道。
当出现疑似疫情,应按照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指引,迅速启动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第一时间向属地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不发生聚集性疫情。
国家和省、市对上述相关疫情防控要求有新调整时,文化旅游行业各经营单位要按照调整后的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