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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营运行为,为广大群众提供文明、优质的出行服务,根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以及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对《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营运行为,为广大群众提供文明、优质的出行服务,根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以及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对《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就《规定》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穗交规字〔2018〕8号)自2018年5月实施以来,在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份文件在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2019年初,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将原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管理局)的职责,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养护及路政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原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和市戒毒管理局的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市司法局。在原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基础上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各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整合并入,由其统一行使综合执法职能。

  2019年11月1日,广州市修订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从业资格证吊销情形等内容,调整和删除了一些法条规定和处罚情形,这些都与广州市目前实施的相关管理规定存在差异。

  鉴于上述背景,市交通运输局对《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穗交规字〔2018〕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稿。

  (一)《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

  1.根据机构改革,修改单位名称。将“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委执法局”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将“市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

  2.将制定依据修改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正文中有关《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名称表述统一修改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调整相应的法条依据。

  3.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修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申请条件:增加了“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记录”等报名条件,删除了“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等报名条件。

  4.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整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吊销的情形。

  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删除四项违章记分情形,分别为第16项“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运营”、第18项“使用他人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第28项“擅自改动巡游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含车内服务设施或标示不齐全,如告示签、标价签、椅套、资格证座套松脱、破损或未设置等)”、第30项“使用非本企业的车辆运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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