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总98期
第【36】期
选举的措施
一、选举前
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二、到会人数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三、选举主持
(1)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2)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3)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4)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四、选举监票人
(1)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2)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3)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五、选举计票人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六、选举投票
(1)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3)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七、选票计票
(1)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2)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3)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4)实际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八、选举结果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九、呈报审批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十、纪律和监督
加强对党的基础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查监督工作内容。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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