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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称遭“虚假诉讼”致合法房产被他人侵权

导读: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的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涉嫌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材料,通过不正当手段形成虚假诉讼,意图侵占本人(反映人)的合法房产,侵害本人的正当权益。”近日,家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378—6—201室的于某彦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秉公明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还反映人一个公道。
       此案是反映人被人设计的冤假错案,也可以说是普兰店市华普运输公司经理娄某玉与大连市东北亚建筑公司七分公司工长韩某军(二包)及七分公司联手打造的,目的加害反映人,帮助韩某军规避其债务的虚假诉讼的行为。因娄某玉与韩某军本就是翁婿关系,一家人不分彼此,岳父替女婿逃避债务也很正常。应把韩某军纳入被告。
       被反映人娄某玉无权要求反映人给付购房款。反映人至今不认识被反映人是干什么的,更何况谈及与其存在买卖房屋关系,反映人1998年12月份办房屋手续期间根本没见过被反映人,被反映人也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来证明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单凭双方签定的一份不平等条约(还是挟持绑架反映人所得),即认为自己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双方签定的不平等条约属于无效。被反映人起诉的依据是双方签定的一份“协议”,但我国法律规定了房屋买卖实行登记制度。由于反映人与开发商之间签定了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并办理了一切手续。其后,被反映人以欺诈手段挟持绑架反映人(1999年8月26日),逼迫反映人签定不平等条约一份。这份条约属于无效的。况且,被反映人向一、二审法院提供的“协议”涉嫌造假。“协议”应有双方签字,到了被反映人手里“协议”变成“欠条”。只有反映人签字。
       反映人与被反映人毫无瓜葛。1997年3月至年底,反映人为大连市东北亚建筑公司七分公司承包的天河房地产集团公司承建的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五个单元七层)搞室内抹灰,室外造面,镶贴瓷砖、地砖,主体维修等工程。共计工程量为1.5万m²(建筑面积),工程款 52万余元(具体可接时价同行业标准核实,有账不怕重算)。当时,工人干活有施工记录;从我手里拿钱,有工人签字。
       韩某军久拖欠款不付(1997年3月)。反映人与东北亚建筑公司七分公司工长韩某军(二包)初步订价为每建筑平米34—37元。反映人先后组织迟某明、李某江、李某华、李某利、孙某彦、郭某年、吴某、吴某寿等100多人,为东北亚建筑公司七分公司干活。在整年的施工当中,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富与二包韩某军,仅付给这100多人吃饭钱,不足5万元。
       至1997年年底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入住,其余款项七分公司久拖不付。反映人索要工程款,七分公司工长韩某军以无款为由不结账。
       1998年3月,经反映人再三催要,韩某军答应以房顶抵反映人的工程欠款,并于1998年12月11日开具以房抵部分欠款的凭证。书写:欠于某彦工程款123690元,用沙河口区五一路 378—6—201抵债,并委托天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反映人办理了购房手续。经过公正交易,反映人领取了私有房屋产权证书。
       不料,东北亚建筑公司七分公司无视法律,又将该房抵顶给了华普运输公司。1999年8月26日,华普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娄某玉伙同韩某军及其家人挟持绑架反映人。娄某玉当场打印一份“协议”,逼迫反映人签字,反映人被胁迫的情况下只好签了个假名以脱身。不久,娄某玉等人便以此“协议”将反映人告上法庭。
       反映人满以为有以房抵款手续,他人赖不去。但是,当地区、市两级法院却对东北亚建筑公司七分公司“一女两嫁”的不法行为不追不查,且相信其推卸责任的伪证,错误的判决反映人败诉。2019年12月,反映人发现新的证据材料后,依法提交再审申请,被告知申诉超期。至今没有得到公正解决。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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